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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捉奸”有望合法化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国学转载 发布时间:2007-06-13  

昨日,本报独家刊发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出炉和征求意见的消息后,引发各界热议。草案起草人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王竹表示,备受争议的雇用“私家侦探”“捉奸”有望合法化。
夫妻一方“捉奸”不算侵权
  “隐私并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王竹说,比如夫妻一方雇用私家侦探“捉奸”,通常是为离婚诉讼取证,“捉奸”出于合法目的,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捉奸”取证后,将证据公开或用于威胁对方,其目的丧失合法性,则可能构成侵权。
  成都一家调查公司负责人认为,草案澄清了调查公司主要业务的合法性。草案明确规定对官员“包二奶”、上班打麻将等问题曝光不侵权,恰好调查公司的主要业务多是针对公职人员,因此草案正好界定了调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以前客户来咨询时,调查公司每次都要解释,仍有些客户心存顾虑而放弃维权。他建议草案对隐私的概念加以明确,只保护合法的隐私,不保护非法的隐私。
专家意见并非出错就担责
  草案规定,负有信赖义务的专家提供不实信息或不当咨询意见使当事人受损,将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草案这样规定,可能以后就没有专家再敢发表意见了。”咨询师郭龙伟认为,立法的本意是让专家谨慎、勤勉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但专家意见很多时候是一家之言,可能和实践结果相去甚远,如果将其定为不当咨询意见,专家的责任就太重了,“专家不敢再发表意见了,或者在发表意见前设置很多前置条件,或者发表一些模棱两可的意见。”四川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提出建议,到底哪些人算专家,草案也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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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竹认为,草案中的专家指取得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士,他们通常收费较高,高收入应该对应高风险。其实,也不是专家意见一出错就要担责,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对当事人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就可以免责。
见义勇为受伤 受益人要补偿
  草案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且受害人无过错的,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受益人的补偿,应当以其受益范围为限”。对此有学者提出,如不能全额补偿损害,将打击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
  “我们鼓励见义勇为,但不鼓励非理性的见义勇为。”王竹说,理性的见义勇为,结果应该是所拯救的利益要大于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损失。同时,受益人毕竟没有过错,不是侵害人,他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的只是补偿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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