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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播洒法制阳光
来源: 作者:国学转载source=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07-01-15  

陈光

  据新华社12月24日报道,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所谓“限度”,该法草案简明扼要透露出这样几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很显然,这每一句条文的背后,都有着丰富的现实情况,都是对当下许多强制做法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否定与叫停。而这些法律条文所指向的现实事例,实在不胜枚举。如城管工作中对小摊小贩的经营家当随意查没,农村收费工作中对欠费户采取“掠夺”式处理……当然,每一类型的强制行政,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甚至于酿成了无数人间悲剧。

  强制执行是不可缺少的行政行为,这也是行政权力威严的体现。但在实践中,却生发出许多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任意行政行为,若追根溯源起来,其实都是缺乏法律规范的缘由。所以,当行政强制法草案透露出许多“不得”限定时,我们深切体会到公民面对公权力时自身权利日趋伸张。毕竟,对行政执法部门种种行为说“不”,其实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与强化,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来都是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

  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所以要通过限定行政权力的形式,来保护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只有为行政强制力量装上一个安全阀,将其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时,公民的权利才能拥有伸张的足够空间。当然,先尊重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再宣示其应履行的义务,这也便于当事人心平气顺地接受行政行为。这种融洽平等的法治环境,换个角度来看,其实是法制建设水平的一个刻度。

  在这走向新的一年的岁末日子里,《行政强制法》宛若冬日里的阳光,带给我们无穷的期盼!   

  来源:人民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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