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据近日《东方今报》报道,一位男顾客在商场里购买了两条冒牌女裤,他以商场欺诈消费者为由,索要双倍赔偿。但商家辩称,男顾客买女裤的目的是送人,所以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男顾客遂将商场告上了法院。最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客的诉讼请求。
又是一起消费者的“真假”之争!
虽然中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那位男顾客,但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持这一态度。比如“王海”们打假,就有法院认为其目的不是消费,因此,他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再比如,有人以所购商品房面积大幅缩水或质量不合格构成欺诈为由状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开发商则以“房屋是大宗商品,不适用消法”为由拒绝赔偿,而有法院竟也认为,买房者不是消法中所说的消费者。现在又有商家“发明”了新说法:买女裤的男顾客不是消费者!看来,这消费者的“真假”之争还真热闹。
消法对消费者所购商品的金额并没有规定上限,在我看来,这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不管购买多么昂贵的商品都应受到保护。买裤子的是消费者,买商品房的也是消费者,这本来是没有什么好争议的。据悉,之所以有人主张“购房者不是消费者”,是因为消法在消费者的前面加了个“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定语。但究竟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在这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我认为,司法者应该依理裁决,包括公理和法理。
从公理的角度讲,商家卖假即为奸,这种欺骗行为的性质不因买者的身份或目的而改变。商家有错在前,理应受惩罚。在商家面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扶弱是公理的应有之义。从法理的角度讲,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司法者应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制定《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因此,天平就应该倾向消费者一边。据报道,已有地方在修订当地《消费者保护条例》,考虑将商品房写进条例中,意味着将来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将按照“退一赔一”的原则进行处罚。
不知道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这一判决,能不能终结消费者“真假”之争。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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