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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会见:游走在规则之外的"人性化"
来源: 作者:国学转载source=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07-01-15  

巴山牛

  《新京报》1月8日消息,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室,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监狱有关负责人表示,“同居会见”是指允许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

  对于北京女子监狱这种举动,网络上的民意可谓毁誉参半。支持者赞许这是给予女犯的人性化待遇,反对者称这是对法律的挑衅,是对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的不人道和不公正。我以为,对此事的评价不应限于对体现人性化道德还是维护法律威严的争执,而应该从怎样完善和执行对待罪犯的规则问题。

  监狱方面承认,按照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但是对监狱的同居会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北京女子监狱开设的同居会见,确实是法律之外的一个“创举”。尽管监狱方面搬出了劳教人员与会见配偶同居的规定,但显然没有说服力,因为罪犯不是劳教人员。

  那么,即便承认女子监狱这种举动体现了对罪犯人性需求的尊重,也不敢轻易表现出称颂的态度。该监狱目前有近千名女服刑人员,这次能有幸与丈夫同居的仅有12名女服刑人员。尽管该监狱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标准,但仍然难以让人放心。监狱是执行而不是制订法律的单位。既然“同居会见”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条件和标准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既然如此,谁又能保证这一制度执行的公正呢?

  同时,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单个监狱出台这种规定尽管体现了人性化努力,但公平性也将大打折扣。北京女子监狱允许罪犯“同居会见”,其他女子监狱的罪犯有这么幸运吗?女罪犯可以同丈夫“同居会见”,那男罪犯为什么又不能和妻子“同居会见”?

  应该看到,随着文明进程的加快,个人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罪犯的人格权满足和人性要求也日益强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关于罪犯结婚的消息已不再是新闻,广东省前不久还出现了首次允许死囚临刑前会见家属的事例。结合北京女子监狱开设“同居会见”,我们不难发现,各地监狱在满足罪犯人格权和人性要求方面已经出现了不少开创性举动,但需要明白的是,这些举动无一不是缺少规则支持的。换言之,关于罪犯待遇立法的滞后,才导致各地监狱在满足人格权和人性要求方面自作主张。

  尽管我国目前已有《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但是,罪犯究竟有哪些法定权利,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这或许出自于一种惯性思维,即罪犯已经不再具备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地位,因而其权利保障就无从提起。一些人甚至在潜意识中认为,罪犯通常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因而就不再拥有其他法定权利。其实,这种认识是一种偏见。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就应该对罪犯的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结婚权、生育权等方面有明确的说法,但长期以来却付之阙如。

  应该承认,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处于一种“宽严皆误”的境地。一方面,监狱是接受惩罚的地方,罪犯当然不能享有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除去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外,罪犯的其他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如何界定惩罚的底线和罪犯的应获权利和应得待遇,这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明确回答。我们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正在制定的《羁押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来源:国际在线/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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