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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条文,荒唐
来源: 作者:国学转载source=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07-01-15  

祝俊初

  1月16日《新京报》报道,近日,为了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辞职的部门经理,成都某保洁公司老板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他因此成为全国首例老板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的第一人。

  通过公证表诚意,该老板可以说是敢为天下先。但是,他的这一做法值得提倡和推广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我们可以理解该老板的良苦用心,但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是十分荒唐的。

  这是因为,该老板和员工签订并公证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其实正是《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然而,法律条款怎能被再公证呢?更不可思议的,对这个协议,公证处不但受理了而且公证了,该老板的员工也因此放心了,但法律却因此蒙羞——因为这表明,在当事各方看来,庄严、神圣、权威的法律条款,却不敌一纸公证的分量。

  但是,如果法律条款本身的尊严都得不到尊重,公证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只有靠法律才能真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美国学者庞德也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规范工资发放的法律条款能够不折不扣的落实,欠薪频发、“老赖”频现的现象才不会成为社会顽疾,对“不拖欠工资”进行公证的荒唐事才不会发生。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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