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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与礼教:1927年天津禁舞风波
来源:网络 作者:国学转载 发布时间:2007-07-30
1927年夏,天津社会名流借助官府的政治势力,掀起了一场禁舞风波,引发了一场关于“跳舞与礼教”问题的讨论。在短短的两个多月中,《大公报》先后发表数十篇文章,对跳舞与禁舞、跳舞与社会风化、跳舞的性质、跳舞与男女社交公开诸问题展开激烈讨论。笔者认为,这场禁舞风波,是西舞传入中国后都市民众思想观念的一次集中展现。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名流禁舞是在天津跳舞之风流行时引发的,吸引了天津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讨论的时间较长,无论是反对跳舞,还是赞同跳舞,各种意见表达的比较充分;二是在这场禁舞风波中,《大公报》自始至终主导了这场讨论,将名流及各界民众的声音充分地刊载出来,较全面地展示了都市民众对跳舞问题的看法。跳舞有伤风化、破坏礼教,还是正当的新式娱乐?跳舞是一种“肉欲的冲动”,还是一种“美欲的体现”?跳舞是一种高尚娱乐,还是一种如同娼妓般的罪恶?跳舞导致了道德的堕落与礼教的破坏,还是促发了男女平等与社交公开?围绕这些问题,新旧两派展开了激烈争论,社会各界竞相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文主要依据《大公报》相关资料,力图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以揭示20年代都市民众关于跳舞问题的复杂观念。
一
国学百科zgwww
作为一种与中国传统舞蹈相异的娱乐形式,交际舞是由西方殖民者带来的。1850年11月,侨居上海租界的西人举行第一次正式交际舞会,开始将西方交际舞带到中国。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经常举办各种交际舞会,但跳舞者仍以洋人为主。在五四新思潮的推动下,跳舞逐渐从租界西人的交际圈,扩展到都市平民的娱乐圈,日益成为都市民众的一种新式娱乐方式。1927年,上海第一家营业性舞厅——永安公司的大东舞厅开设,交际舞作为一种新式娱乐迅速流行:“近年来上海的跳舞,可算得风行一时。凡是年轻的男子和女子,非学会跳舞不能算出风头。”[1]对上海盛行跳舞之事,当时报刊作了大量报道:“数月以来,跳舞之风,盛行海上。自沪西曹家渡而东,以及于沪北,试一计之,舞场殆不下数十。”[2]上海社会形成了“少年淑女竞相学习,颇有不能跳舞,即不能承认为上海人之势。”[3]
继上海之后,跳舞之风亦在天津、北京等地流行。因为舞客众多,舞业利润可观,许多饭店相继开设舞场以揽生意。天津有福禄林、国民饭店等,上海有月宫饭店等,“近年中国跳舞之术流行,从前以上海为盛,迩来天津、北京时髦女子亦都趋之若鹜。”[4]据《大公报》载:“跳舞一事,在天津已经是很盛行,一般沾洋气的饭店,因为想求事业的发达,经济上的胜利,不得不有极精美的跳舞场,去迎合一般自以为新青年人们的心理,所以这些爱出风头的男女们,如痴如狂,争先恐后,去学习跳舞。”[5]跳舞是欧风东渐的结果,天津跳舞之风实源自租界洋人饭店起士林,然后流行于华人开设的福禄林、国民饭店等:“窃自欧风东渐,发起跳舞之一端,起士林等实开其始。”[6]跳交际舞与剪发、穿皮鞋、穿洋装一起,成为都市民众时髦的娱乐方式。在天津民众看来,“到福禄林去跳跳舞,到电影院去出出风头,”[7]成为天津时髦青年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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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交际舞这种娱乐方式,突破了男女社交的界限,包含着社交公开、男女平等的新理念。故从它传入中国起,便引起了维护传统道德、封建礼教的守旧者的非难和抵制,由此引起的争论始终不断。其中,以1927年天津名流禁舞风波最具典型意义。1927年5月中旬,王吕元、潘守廉、严修、华世奎、徐世光、赵元礼等为代表的天津社会上“有心世道者”的是十二位名流[①],因为福禄林饭店开设跳舞场,有了跳舞之事,遂“戚焉忧之”,写信给福禄林饭店的大股东李赞侯,以道学家的口吻,劝说该饭店取消跳舞,以维持风化,从而引发了持续两个多月关于禁舞与跳舞问题的讨论。
天津名流禁舞风波,大致经历两个阶段:一是名流们先后致函福禄林和国民饭店股东,劝其取消舞场,并运动天津官府查禁跳舞,引起了社会各界围绕着跳舞与礼教、跳舞与风化等问题进行争论;二是名流禁舞之举后,天津民众给予密切关注并参与到《大公报》组织的关于跳舞问题的讨论中,围绕着跳舞的性质、目的、用途、中国是否需要跳舞诸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无论是赞同跳舞者,还是反对跳舞者,均将各自的观点展示出来。
在致福禄林饭店股东的公函中,天津十二位名流对近来盛行的男女平等、自由结婚等新思潮进行谩骂:“故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女子不以再嫁为耻,其身体发肤亦不以亲近男子之身体发肤而羞。”名流们将跳舞与自由结婚、自由离婚、女子再嫁、社交公开等新潮联系起来,指责跳舞是新思潮之体现,是“毁坏名节,伤风败俗”之举,故坚决主张禁止。其诋毁跳舞说:“于大庭广场中,男女偎抱,旋转蹲踢,两体只隔一丝,而汗液浸淫,热度之射激,其视野合之翻云覆雨,相去几何。”又云:“始犹借资游观,继则引诱中国青年女子,随波逐澜,是干柴烈火,大启自由之渐,遂开诲淫之门。”故诅咒倡导及赞同跳舞者“不遭天谴,亦受冥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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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名流禁舞之举,赞成跳舞者立即予以批驳。1927年5月21日,《大公报》发表署名“我迂”的文章指出:“我听说北京铁狮子胡同、北京饭店、六国饭店不时有许多‘上等人’‘官儿’也在那里抱着搂着跳舞,也许那里的‘干柴烈火’要比较的好些。” [8]既然跳舞是“有伤风化”之事,像李赞侯这样有名的大股东,怎么会不懂而劳名流们来劝止呢?既然北京官场跳舞之风兴盛,其所谓“干柴烈火”比天津还旺,何以北京不禁跳舞而唯独天津要禁呢?新式跳舞并非天津一处仅有,为什么比天津更流行跳舞的上海不禁止呢?为什么官办的交际舞会及外国人办的舞场不禁止,而偏偏要禁止国人开设的舞场呢?
该文对名流们认为跳舞是“伤风败俗”观点提出了质疑,指出男女跳舞是现代社会交往的正常行为,并非伤风败俗:“其实要讲到男女之防,偎抱着‘两体只隔一丝’,是伤风败俗,如果单是你望着我,我望着你,也会伤风败俗。”故其以挖苦地口吻说,要想防止男女交往,“最好让男女青年都戴上一副墨晶玳瑁边的眼镜,再不然让女子照土耳其旧时女子似的,将脸蒙起来。如是者,一定可以使风俗回到五千年前的淳厚程度去。”作者还对名流们搬出“阎王”及“遭天谴”、“受冥诛”的道德诅咒,进行讽刺:照十二名流那种“不遭天谴,亦受冥诛”的心理推想,自己做了这样的大功德,起码得“七祖升天”。故该文认为“不必如此的搬出一个礼教的大招牌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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