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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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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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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留意他对于诛连刑的废止。因为此前有一种习惯,当一个人犯罪之后,不仅要对犯罪者本人给与惩治,还要诛连他的家属,有时候诛连的范围还要广泛。这对于制造恐怖气氛是非常管用的。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叫做“专制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在中国古代推行已久的诛连刑就带有这样的一种特性,不仅以惩治乃至于从肉体上消灭犯罪者本人为目的,而且要通过大肆的诛戮来强调违反国家刑法所造成的可怖的局面。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我们应该感谢汉文帝这样的一代明君,他下达了一个诏书,让群臣协商废止诛连刑。可是就在他的诏书下达之后,当时的两位宰相周勃、陈平以及朝廷百官,居然说诛连刑自古以来都是这样的,必定有它的理由,希望皇帝收回成命。汉文帝第二次下诏,一定要废除诛连刑。我想在这一点上,汉文帝的这种理性精神,甚至我们可以讲成一种人文精神,真是值得我们尊重(掌声)。再一个我还想说,他明确地下诏废止了妖言罪和诽谤罪。妖言罪与诽谤罪是典型的思想罪,废止的目的是什么呢,汉文帝在诏书中讲得非常清楚,说“上古圣王,朝廷之上设有诽谤之木”,是主动地征求臣僚对朝廷政事得失的意见,希望大家提批评意见,这对国家改良政治本来是一个好事。说现在存在着这个诽谤罪、妖言罪,那么皇帝想听大家说真心话,大家就会心存顾忌而不敢讲,所以他说,现在要予以废除。所以我觉得在这是汉文帝推行开明政治,废除一些酷苛立法,做得非常好的一些事情。 国*学*参*考
除了这些具体的案例之外,我觉得汉文帝在刑制改革上还有两点难能可贵,就是他对法律的看法,或者叫做法律思想。第一点,他承认国家的法律有“不正之法”,这是在谈到废止诛连刑的时候提到的,说一个好的法律应该是引导民众的,只要国家的法律正了,百姓就会欢欣鼓舞,就会愿意顺从,可是现在存在着一些不正之法,这些法律如果再不废止的话,将是以不正之法来迫害民众,这是害民之法。我觉得一个皇帝能够从这个角度提出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不正之法”,害民之法,这是很不容易的。另外在法律的指导思想上,汉文帝还提出了一个原则,就是“罪疑者予民”。这见于《史记》的《孝文本纪》最后的一个赞语里边,所谓“罪疑者予民”的意思就是,即便是某个人,他可能是某个案件的涉案者,甚至可能就是作案人,但是证据不足的时候,宁可按照无罪来给予赦免。汉文帝即位的时间是公元前的179年,到现在为止已经两千多年了,在那么早的时候,从执法思想上就能够提出这样一种要求,作出这样一种概括,我觉得真是中国古代文明相当值得自傲的一个方面。
被尊为汉代执法良吏的张释之,在尊重法律方面做出了表率。汉文帝出行,有一人无意中惊扰了乘舆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张释之审判。不久,张释之奏报审案结论:按照“犯跸”之法处以罚金。汉文帝大怒!张释之从容解释:“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至此,汉文帝也不得不承认张释之是依法断案。张释之的“执法观”有两点最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为最高的专职司法官,一旦经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张释之的观点当然有其局限性,但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他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面。 zgwww.com
三、重视吏治建设 推行循吏政治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下“文景之治“时期比较重视吏治建设,其中特别是注意推行“循吏政治”。
大家肯定知道,《史记》和《汉书》都分别立有《循吏传》在《酷吏传》,《酷吏传》入传的人物,大多是汉武帝时期的酷吏,而进入《循吏传》的官员,却大多是文景时期的人物,也就是说文景时期的官场政风,是以循吏占据主导地位的。我想这应该是统治者有意提倡的结果。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许多研究。比如余英时先生就有一篇名作《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其中在讲到循吏的问题时,有一个论述说,文景时期的循吏基本上是奉行“黄老”无为而治政策的人物,其中他特别把循吏的这个“循”解释为“因循”的“循”。应该讲余英时先生对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的许多研究是卓有贡献的,我本人对他非常尊敬。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想也许还有可以讨论的余地,循吏的“循”是否就是简单的“因循”两字可以解释得了的,文景时期的循吏是否都是黄老思想的奉行者?我觉得可以讨论。其实如果我们看《汉书》,看《史记》的《循吏传》,司马迁对循吏有过评价;另外,唐代学者颜师古对“循吏”有一个解释:“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这一解释与司马迁的“循吏观”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太史公自序》自言《循吏列传》的著述缘由“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循吏列传》开篇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我认为,“奉法循理”与“奉职循理”实在是理解“循吏”概念的关键。其中的“奉法”与“奉职”同义,是指居官者以遵行法律为职责所在;而“循理”则是指顺守人情之理。司马迁两论循吏,都是在“法令”、“百姓”的语境之中讨论问题的,恰恰可以证明颜师古的注释深得司马迁“循吏观”的要义。与“酷吏”相对照,来理解“循吏”无疑是可取的思路。如果有人把两类官吏的区别表述为执法的“酷重”和“从轻”,恐怕未得确解。应该说,是否重视“执法平”,才是两者之间的分水岭。循吏与酷吏执政的风格确实有所不同,但最大不同不在于对执法的轻重缓急,而恰恰在于对法律与皇帝旨意的态度上,酷吏是以皇帝的旨意为执法的唯一依据,甚至可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想尽各种办法把皇帝的旨意落实到具体的判处之中,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事情。而循吏所做的并不是说要有意地从轻执法,他所做的是执法要平,也就是要按照国法原来的规定,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在这中间,循吏特别注意不把皇帝的旨意凌驾于国法之上。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我愿意把它理解为执法和人情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汉代的循吏们往往在执法中兼顾人情。这个人情并不是托人情、走后门的那种人情,而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性,在执法的时候,需要兼顾。就是说,既尊重国法的尊严性,同时又考虑到一些案情的实际情况,考虑正常的人性、人情来给予某种程度的兼顾。我觉得汉代循吏在这方面所做的,至少我本人是赞同他们的这种选择的。所以对汉代循吏的这种执政风格,我愿意做这样的一种论述:一种和酷吏相对照的,关键的落脚点在于皇帝的旨意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该怎么处理,第二个方面就是循吏是奉法守职的,同时又兼顾人情。我觉得这两点都非常重要。汉代在文景时期的吏治政风比较好,之所以比较好,就是在这个时期,朝廷的政令下发的时候老百姓都拥戴。其中在贾山的《至言》篇里面,他曾经讲过一个例子,就是当时汉代的地方官吏要公布汉文帝所下发的诏书的时候,一些老百姓,年老的,甚至身体有残疾的,行动不便的,拄着拐杖都要赶过来,看汉文帝新下达的诏书。这说明皇帝的诏书对百姓而言,是一种福音,是一种德音,这个政权确实是得民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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