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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的王位继承与婚姻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在历史进程中,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的王(皇)位继承都以“父死子继”为最高原则,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采取“兄终弟及”(即当先王(帝)死后无子时,或由其弟继位,或在侄辈中找寻新王)以为补充。比如,宋太祖赵匡胤临终时,四境尚未统一,其子(即评书中频繁出现的八王赵德芳)年幼,故在皇太后的安排下,由其弟光义继位,是为太宗。[1]又如清代同治帝无子,由慈禧太后做主,由其堂弟继位,年号光绪。[2]但若据此断言中国历史早期的王朝,比如商代,其王位继承也是如此这般,则未免有失当之嫌。
事实上,长久以来,商代王位继承的法则一直是个难解的问题。《史记·殷本纪》说,商王之继统,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史记·宋世家》也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鲁世家》亦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于是有的法制史教科书也就跟着说商代王位的继承曾实行过“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或“叔侄相传”的制度,但同时它又引《史记·殷本纪》所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认为商代实行嫡长子继承王位制。[3]然而,若按王国维先生的说法,立子立嫡之制始自周代,殷以前并无嫡庶之制。[4]再有,“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这两个继承原则是不可能同时适用的。而且商王世系[5]又证明二者并非作规则性的交替,何时为子继,何时为弟及,旧有的史籍始终没有说明。王国维先生主张“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6]李宗侗(玄伯)从其说。[7]而陈梦家则持否定观点,认为“商代传统法并没有一种固定的传弟传子法,凡弟或子所以及王位必另有其法规,可惜我们无法推知。”[8]近来也有法制史教材认为商代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后期则实行父死子继,[9]但并没有给出前后两期的分界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依据。那么,商代的王位继承是依据何种原则进行的,或者说上面提到的几个原则在商代的王位继承过程中究竟呈现何种关系,实在是一个非常有趣而值得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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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庙号、族内天干群划分、父方的交表婚配与舅甥关系:张光直先生著述解读[10]
1. 商王的庙号与名字
张光直先生在他的几篇文字中,一直努力寻找或者说打造着解答上述疑问的钥匙。[11]在《商王庙号新考》(1963)一文中,他首先将考察的目光集中于对于商王世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商王庙号上:“商王自上甲微以后,都以十干为谥;在殷王祭祖的祀典上,以各王之谥干定其祭日:祭名甲者用甲日,祭名乙者用乙日。”[12]按照《史记·殷本纪》所载的世系年表,除帝喾[13]到振(即王亥、该)一段商王不以十干为名,“自上甲微至帝辛止,三十七王,无不以十干为名。帝辛子武庚,亦不例外”。[14]在此基础上,他援引学界通说,指出商王以十干为名乃死后而非生前,并列举了天乙(即汤)名履,帝辛(即纣)名受的例子,以强调商王名字与庙号的区别。[15]
2. 有关庙号的假说的提出
对于上甲以下的商王为何以十干为谥的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过不少解释,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次序说、卜选说、生日说、死日说。[16]张先生认为它们都不足以解释庙号在商王世系中有规则出现的事实。他还列举了四种现象以为反驳:商王庙号虽以十干为名,但各干在世系中出现的次数不一;甲乙丁三干不但占庙号半数以上,而且极有规则地出现在世系表上;[17]同世系兄弟诸王之间,甲或乙与丁或辛互相排斥,即及位的兄弟中如有名甲或乙者则必无名丁或辛者;祖甲、帝乙、帝辛祀典中所记录的先妣,没有与其配偶的先王同庙号的等现象。[18]进而,基于商王及其配偶死后以神主代表,置于祖庙中享祭并按一定原则(该原则自太乙至帝辛不变)以甲至癸等日干为神主、个别的先王先妣以个别的十干称之两个事实,他提出了自己的假说:
guoxue-cankao
(1)先王妣以十干为名是商人借用在日常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天干对祖庙或主庙分类的制度;王及其配偶死后归于何主,或其主归于何庙,有一定规律;
(2)商代庙号的分类亦即王妣的分类;商王王室的亲属、婚姻制度及王妣生前在此制度中的地位构成上述分类的原则;
(3)从庙号上所见的商王室的亲属婚姻制度与王位的继承法及政治势力的消沉有密切关系。[19]
3. 商王间的“父子”关系解析
张先生着重分析了第三个假说。他首先搜寻了相关的事实证据:商代王位的继承是由父传子或由兄传弟的,即男系的继承法;商王都是子姓,共溯其来源于同一个神话中的始祖;天下土地与财富在理论上都为王所有,亦在子姓内沿男系继承,即子姓为一财产所有的共同体。基于以上三点,他认定商王室的子姓合乎现代社会学及民族学上所说的“氏族”(clan,sib, gens)的条件。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假设,即先后继承商王王位的子姓男子之间虽然有父子、兄弟之称,但可能与我们今天的理解不同:“殷王世系中的父子全不是亲的父子;子,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上,全是甥,亦即姊妹之子”[20]——这就有点像京剧《红灯记》中李奶奶所云“爹不是你的亲爹,奶奶也不是你的亲奶奶”。与此相应,子姓氏族也就未必是一个外婚的单位,[21]而很可能在内部施行父方的交表婚配(每隔一世行父方的交表婚配,patrilateral cross - cousin marriage)。[22]
国学×参考
以此为支点,通过分析商王庙号,张先生又发现了及位诸王隔世代的相同性,即兄弟与祖孙属于同组,而父子属于异组。而这一事实恰恰符合人类学上所谓“祖孙世代相合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alternate generations)。[23]
4. 舅甥相继:有关王位继承制度的假说
结合前面的商王庙号甲或乙与丁或辛的异组现象、商族内对“父”“兄”的特定理解以及及位诸王隔世代的相同性,张先生认为,商代王位继承的基本原则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父死子继,而是舅甥相继,[24]即子姓商王族中分为甲乙与丁两个政治势力最大的支亲群,二者之间彼此通婚,但如果一任商王(a1)出自甲乙组,则他必不能娶丁组之同世代女子,因后者皆属他亲母的宗族,而“以亲母之父系宗族为乱伦禁忌范围为世界各地父系氏族社会中所习见”。这样该商王就只能娶一异宗的女子为妻,该妻所生子(a2)的政治地位也因其母而减低。而此时丁组中与a1同辈的b1(即a1的“兄弟”,实为姨表兄弟)则可以迎娶甲乙组的女子为妻,其子b2则因其父母分属于丁与甲乙组,其政治地位高于a2,因而得以继承王位。a2则因未即王位而不记于祀典,同时他又因其母来自丁组以外的宗支,因而可以娶丁组之女,以恢复政治地位,其子a3亦因自己父母均来自甲乙及丁组,政治地位高于b2之子b3,从而得以继b2为王。如此类推可知,王位依次继递为a1-b2-a3-b4-a5-b6-a7-b8……而相应的,a2、a4、a6以及b3、b5、b7等则因未即王位而无缘祀典,[25]亦无庙号流传。至此,张先生已然揭示出了商代王位继承的一般规律(或说法则),以及王位继承与商王室内部的婚姻制度的关系,回答了长久以来在商王继承问题上的疑问。之后,他又进一步推导出王位在同组内兄弟间的继递条件:(1)王逝世时,合法的继承人年龄太小,或在其他体心方面不够条件;(2)王无姊妹,或其姊妹非前王姊妹之女,即王无甥,或其甥不是前王之孙。张先生认为卜辞中存在的“旧派”与“新派”的划分,以及继商而起的周代其“昭穆制”等都可能构成支持其上述定律(假说)及推论的依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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