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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府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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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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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府为了巩固统治,采取人为的民族分化政策,把帝国境内的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中的第一等当然是蒙古人,他们是天之骄子,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第二等是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他们当亡国奴较早,较能得到蒙古人的信任。第三等是“汉人”,即原来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第四等是“南人”,地位最为低下,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依照不同职业的性质,又把帝国人民分为10级:1、官(政府官员)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3、僧(佛教僧侣)4、道(道教道士)5、医(医生)6、工(高级技术人员)7、匠(低级技术人员)8、娼(娼妓)9、儒(儒家、道学家)10、丐(乞丐) 。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稍胜过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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