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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经济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西夏的土地所有制,有皇室、地主和小农三种占有形式。皇室占田,主要是通过战争掠夺而来,或者是宋、金割予的土地。朝廷驱使士兵在战争间隙时进行耕种,占有全部收获物。所谓“夏国营田,实占正军,一有征调,辄妨耕作”,就是指的军垦而言。另一种则是官僚、贵族和地主所占有的私田。他们将掠夺来的或皇帝赐予的土地,役使无地的农民耕种,或将土地分租给农民,收取高额的地租。西夏建国以后,党项族的一些官僚贵族,逐渐转变为兼营土地的大地主,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掠夺宋朝边境地区的大片土地,变为自己的私田。夏福圣承道三年(公元1055年),谅诈的舅父、国相没藏讹庞,霸占宋麟州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护耕,“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岁东侵犯”、“宴然以为己田”。奢都元年(公元1057年)又屯兵数万人于屈野河,“尽发麟州以北民、耕牛、农具,计欲尽耕河西地”。除此之外,地主阶级还以各种超经济的手段,直接从农民手中掠夺土地和园宅。天盛八年(公元1156年),乾顺的庶弟、晋国王察哥死,因其“有园宅数处,皆攘之民间”,人民甚为不满,仁孝不得不下令归还原主。
  内蒙古黑城出土的天盛末年卖地文契,反映了西夏普遍存在的土地买卖现象。西夏的法律条文中,还明确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以永远占有,并有权买卖,说明西夏除朝廷和地主官僚占有大量的土地外,还存在着拥有少量土地和农具的自耕农阶层。 国学百科zgwww
  西夏的赋役十分繁重。夏国境内的农民,十五岁为丁,二丁抽正军一人,为统治阶级服军役、垦田。按照规定,在服军役时,必须自备弓箭、盔甲等武器装备,所配的马、骆驼作战死亡,得由自己赔偿。此外农民还得向朝廷和地主缴纳各种租税。还在李继迁时,银州党项族部落首领拓跋遇便向宋朝边吏诉说赋役的苛虐情况,要求允许他移居内地,以逃避繁重的赋税和劳役。晋王察哥,在大德元年(公元1135年)广建府第,向党项族和汉族人民横征暴敛,使“蕃汉苦之”,其苛刻的程度连濮王仁忠也对他提出弹劾。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生活更是陷于绝境。大庆四年,兴州、夏州地震,“逾月不止,地裂泉涌”,林木皆没,数千居民死亡。仁孝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兴、夏二州,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但是人民无以为食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善。西夏的情况和当时内地的封建社会一样,“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同样是西夏社会的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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