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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换句话说,唐代所谓“本品”与职事官是两分另立的。职事官“随才录用”,迁徙不定;“本品”则依“劳考”而稳步上升。作为“本品”的散官与职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阶来确定高下,二者的品级经常不相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本品;在任满解职的时候,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个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职事官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这种“本品”制度,一种“跟人走”而与职位分离的等级序列,就清晰无误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如果与若干年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级别”相比,“本品”的差异,不过是其各个等级都系以官称而已──但也正是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蕴。然而这些官称,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将军、某校尉之类,其实只是级差的“符号”。要是拿“本品”与军衔制相比,二者就异曲同工了:军衔的各阶都系以名号,诸如大将、上校、中尉、下士之类。就“本品”而言,九品三十阶所标志的是官员个人地位高下;就职事官而论,九品三十阶所区分的是职位高下。因此仅仅用九品三十阶的级差本身,还不能论定“品位分等”的存在;更能体现“品位分等”精神的,乃是散阶与职事官相分离的“本品”制度。
  对于这种“本品”制度,杨树藩先生以“阶职分立制”概括之: 中国网ZGWWW
  “阶”为官阶,或称“散阶”,亦称“散官”。“职”为职事,亦即官府内有定额编制之职事官也。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运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绩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虽并任而分立。故称“阶职分立制”也。[37]
王寿南先生还将之与台湾文官制的“简、荐、委”制度加以比较:
  “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如以现行文官制度类比,则“职事官”近于现行之官职(如某部某司司长,某处某科科员等),而“散官”近于现行之官阶(如委任若干级,荐任若干级,简任若干级,特任等)。“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38]
从这也能看出,职事官相当于职位,散阶则是“品位”性质的东西。王德权先生已经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揭著“我国传统官职显然是以品位分类为主”,相应证据便是唐代的散阶[39]。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阶、职事官、阶官、勋官、封爵共同构成了一个复合体系,显示着帝国的官僚等级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古人身临其境,对各个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经常发表议论,诸如“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40]之类。又《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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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锡货财、列廪秩,以彰实也;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居上者达其变,相须以为表里,则为国之权得矣。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然而陆贽把“散官”指为“虚名”的议论,不可全据,学者已指出他的说法顶多只适合中唐以后的情况;在这之前“散阶”并不是“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获得的都是散阶,称为“叙阶”,考课所升迁的“阶”也是“本品”。而通过考课来晋升个人的品级,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经是附着在散阶上的。黄清连先生胪列了各种与散阶相应的待遇,这至少包括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六项,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等。其中薪俸一项,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是依散阶而定的,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值得注意的,还在于考课时“本品”是加禄或夺禄的一项依据。均田制下的永业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在租调方面的待遇,散官与职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法律特权时,散阶的优待虽低于职事官,但仍然高于勋官及封爵[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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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德权先生进而对唐代律令中“某品职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认为,“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其实指的是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的人;虽然字面上使用着“某品职事官”概念,但诸多待遇其实仍是以散阶为准的。那么,以往被认作职事官待遇的许多情况,由此便可更多地与官僚“本品”挂钩了[42]。陆贽说散阶只不过是“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不过即就“服章”而论,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荣耀的,如“酒典绯花旧赐袍”、“银鱼金带绕腰光”一类诗句所显示的那样[43]。
  唐代文武散阶制具有浓厚“品位分等”色彩,那么其前其后的时代,又是什么情况呢?本书的讨论范围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时候的官阶制与唐代散阶有何异同呢?对历代官阶制度变迁,不妨继续引证杨树藩先生的概括:
  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当时将阶称名为“散官”,且文武职官兼用。其阶称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阶,以“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书·百官志》)因此凡官员有德望声誉者,则加一散官(阶)之称,如杨文思“授民部尚书(职事官),加位左光禄大夫(散官)。”(《隋书·杨素传》)即是其例。不过隋阶制之运用,因在初创,未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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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唐,扩充为二十九阶,每一阶称皆附阶品,按考试出身之等差定阶,按才干及阶品之高低补职。然后依考绩进阶,阶进同时职亦随之而调升。不过,食俸以职品为准,阶乃为荣宠及功劳之标准而已。
  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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