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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88]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89]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
  [9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年1992年版,第532、537页。
  [91]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第1302页。
  [92]光绪二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二《吏部·验封清吏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1册第140-141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封赠》,同上,第8册第6975页。
  [93]《清通典》卷四十《职官十八》犹称之为“文武官阶”,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1页;《清文献通考》卷九十《职官考》则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册第564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六《职官考》亦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69页。而《大清会典事例》叙于“封赠”部分,参看前注。这时候的“阶”几乎全失本意,而与“封赠”合流了。
  [94]清初在京汉官一度每年俸米十二石而已。大约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才落实了俸银“不论满汉,一律照品支给”原则。在外的文官另外享有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等等,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并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雍正初年又实行“耗羡归公”、向官员支发“养廉银”,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为总督,高者有22000两,低者或只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国*学*参*考
  [95]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
  [96]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97]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从本书视角看,这种“合理成分”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它体现的是一种“俸禄从属于职位”的精神,从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8]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99]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第192页。
  [10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
  [101]例如徐道邻先生说:“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专制,到了明朝,才真正恶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为所欲为’、‘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明太祖与中国专制政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页。
  [10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76页。
  [103]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668-669页。“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终明之世,廷杖史不绝书。其残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又第701页:“明室政治之支撑点,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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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是在弘治、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但它们仍然反映了“国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参看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05]《稗史汇编》卷七四《国宪门·刑法类·皮场庙》,转引自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原称出自《草木子》。这条材料中有朱元璋在府州县立“皮场庙”、对贪官“剥皮实草”的著名记载,近来有学者辨其说之非。参看王世华:《朱元璋惩贪“剥皮实草”质疑》,《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稗史汇编》刊行于万历朝,这个记载的出现可能与关于“国初”文字狱的传说相似。
  [106]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73页。
  [107]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八《职官受杖》,《日知录集释》,下册第1248页以下。顾氏谓唐制“优于南北朝多矣”,然而亦如顾氏所引,南朝官吏行杖大抵有名无实,所谓“上捎云根,下拂地足”。这都与明代不同。
  [108]可参看陈登原:《国史旧闻》卷四九《廷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分册第273页。
  [109]丁易:《明代特务政治》,中外出版社1950年初版,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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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081年第1期。
  [111]张显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12]参看黄惠贤、陈锋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388、493、504页。
  [11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0页。又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一《职官考·禄秩》:“明代禄米最薄。”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13页。又《明史》卷一六四《黄泽传附孔友谅传》孔友谅云:“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
  [11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第549、552页。
  [115]《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98-799页。
  [116]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致仕官给俸》,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17]《明会典》卷六《荫叙》,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页。
  [118]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2页以下。
  [119]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8页以下。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品官丧礼”。当然,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 guoxue-cankao
  [120]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武官丁忧》,《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12页以下。
  [1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26页。
  [1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4页。
  [12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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