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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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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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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中央设廷尉,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最高长官廷尉之下,设正、左右监等官。宣帝时,增置左右平。东汉省右监、右平,只设左监、左平,但廷尉府吏员增置一百四十人,其组织机构有所扩大。 廷尉设有监狱,称为廷尉狱,系最重要的中央监狱之一。 廷尉的职责与秦朝相同,仍为两个方面。地方仍实行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制度,其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郡、县两级制。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诉讼审判程序 1.起诉 根据诉讼主体性质的不同,汉朝的起诉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称为告,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另一种是有关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或提起诉讼,称为劾,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汉朝鼓励吏民积极纠举、告发犯罪,但对诉讼也有一些限制。一是须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不准越级上告;二是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罪处死。此外,还严禁诬告。 2.审判与复核 汉朝称审理讯问案件为鞫狱,其方法主要仍是周代以来所沿用的“五听”之法。由于口供是判案的主要依据,取得口供是审讯的首要目的,故汉朝常以刑讯逼供手段逼迫受审者招供。 国学×参考 经过审讯取得口供后,三天左右还要对受审者复核一次,称为传复。 如无差错,即可对其进行判决,称为断狱。 判决结果要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这是初审的最后一道程序。 3.上诉与上报 当事人或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可在宣判后上诉请求复审,称为乞鞫。其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对司法机关来说,一般案件可自行判决,但有两类案件必须上报请示:一是死刑案件要上报朝廷,由皇帝或廷尉审核批准,称为奏报。这实际是一种死刑复核审批制度。二是疑难案件要逐级上报决疑,即各县疑而不决者上报郡守,郡守疑而难决者上报廷尉,廷尉无法裁决者奏呈皇帝,称为奏谳或谳疑。 4.录囚 它不属案件的诉讼审判程序,而是上级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进行审录复核,检查监督下级司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工作,并及时发现冤狱平反纠正的一项制度。 录囚创立于西汉,东汉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制度化,遂为后世历代政权所沿袭。 汉昭帝时,京兆尹 不疑就经常巡行所辖属县,省录囚徒,并曾平反冤滞之狱。 汉武帝所置十三部州刺史,也有每年定期“周行郡国”、“断治冤狱”的职责。 东汉则明确规定:每年八月,各州刺史须“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 LOVE GUOXUE 自东汉初年起,皇帝还常常亲自录囚。 当然,在封建时代,真正平反冤狱并非易事。尤其汉朝有“见知故纵”之法,一般司法官员就更不敢冒险平反冤假错案了。但作为一项制度,录囚毕竟提供了一条有益途径。这即使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也不无借鉴意义。 (二)《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春秋》决狱法律化与秋冬行刑制度化,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 1.《春秋》决狱法律化 《春秋》决狱是汉朝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故其又称《春秋》折狱、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是儒家经义法律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 《春秋》是孔子修订过的一部鲁国编年史。据说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在于讨伐“乱臣贼子”,恢复《周礼》所规定的社会等级秩序与伦理道德关系。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占据支配地位,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学士大夫,纷纷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及精神,作为判案决狱的法律依据,引经决狱遂盛行起来。董仲舒曾专门编定《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是引经决狱的集中代表。因此,《春秋》决狱是由董仲舒首倡,在汉武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典型标志。 guoxue-cankao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量刑定罪依据,实际并没有严格的客观标准,而是按照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测或个人意志进行判断。这就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从而比其他法律形式具有更大的随意性与主观性,更容易导致罪刑擅断主义。如《春秋》决狱所适用的“论心定罪”原则,即是衡量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经义标准。凡符合者,即使违法也不算犯罪;凡不符合者,不违法也要定罪。可见,《春秋》决狱虽依经义,实属无法可依。 2.秋冬行刑制度化 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复苏季节,应养生养德,不宜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系万物凋零季节,决死行刑符合天道。这种带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行刑制度,合乎《春秋》经义的基本精神,是儒学思想宗教神学化的产物,因而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又一典型标志。 当然,从客观实际效果来看,一个大案往往要牵连许多证人等,春夏农忙时节进行审理,必然会影响农业生产。秋冬行刑制度可以避免这一问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因此,自汉朝创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至于一些对专制统治危害较大的严重犯罪,则不受秋冬行刑制度限制,而可以随时行刑镇压。 国*学*参*考 三、监察制度 汉朝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除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具有监督廷尉等机关司法审判活动的职能,同时也常常直接参与某些案件的审理决疑。 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设立十三州部刺史,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的派出机构。其职责除监察纠举地方官员及豪富吏民的失职违法行为外,也代表中央负责监督各地的司法审判活动。 此外,皇帝还根据临时需要,从侍御史中任命一些绣衣直指,让其身穿绣衣,亲临郡国参与审理大案,或直接监察、监督地方官员。 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汉朝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控制,也强化了司法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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