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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四、行政法律规范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汉承秦制,在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
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以便进行改革弊政活动,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
成帝为便于管理政务,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由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
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由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
至此,尚书台阁制度正式形成。这标志着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其权力基本转移到皇帝控制的尚书台。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录尚书事之类的名号。所以,东汉仲长统曾指出:当时“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
在地方政权机构方面,汉朝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鉴于汉初诸侯王的强大难制的问题,文帝、景帝、武帝时期,先后推行一系列削弱封国的措施,王国组织遂与郡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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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
1.选举制度
汉朝的选举任用制度,主要是察举征辟制。
察举即中央公卿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
武帝以前,西汉政权已有不定期的察举。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后,始定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
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武帝明令规定:凡应察举孝廉而未察举者,以不敬罪论处,或按不胜任免职。
东汉实行按各郡国户口数目确定察举名额的制度。
章帝元和二年(85年)规定:各郡国人口,十万以上举荐明经五人,不满十万者三人。
和帝永元四年(92年)规定:各郡国人口,二十万每年察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一百万五人,一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两年一人,不满十万三年一人。
永元十三年,为鼓励缘边各郡察举孝廉,又规定其人口十万以上每年一人,不满十万两年一人,五万以下三年一人。
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又分公府辟除与州郡辟除两种形式。前者指中央公卿部门,后者系地方官僚机构。
除察举征辟制外,汉朝还有任子、郎选等法,即从官僚、豪富地主子弟中选取郎官,作为仕宦候补人员。同时,汉朝也从太学或地方学校生员中选拔官吏。 zgwww.com
2.考绩制度
汉朝的官吏考绩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郡国上计考课,即每年年终由各郡国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垦田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相等中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
二是部门自行考核,即由各部门主管官员定期考核下属吏员,或由上级部门定期考核下属部门,根据任职优劣决定奖惩。
(三)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
西汉建立以后,分封宗室子弟为同姓诸王。随着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强,这些诸侯王国逐渐成为公开对抗中央政府、直接危害专制皇权的分裂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景帝时期的吴楚七国之乱。为了巩固新生政权的集权统治,在沿用秦朝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汉朝颁行了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左官律
左官指擅自入仕诸侯的官员,左官律即限制处罚左官行为的法律。凡为左官者,一般要处以死刑。
2.附益法
附益指以某种手段谄媚诸侯,非法增加其财产收入,而使之获益的行为。附益法即处罚此类犯罪,以限制封国扩大经济实力的法律。
3.阿党法
阿党即封国官员与诸侯王结党营私、阿谀庇护的行为。阿党法即惩治此类犯罪,以限制封国扩张政治势力的法律。 ZGWWW国学文摘
4.酎金律
酎是一种醇酒。按汉朝制度,每年八月,皇帝在宗庙举行饮酎大祭,诸侯王及列侯须献纳黄金助祭,称为酎金。据酎金律规定,凡贡金成色或份量不合格者,即要受到削地夺爵的处罚。汉武帝常以此为借口,削夺王侯们的爵秩、封地,以削弱地方割据势力。
5.事国人过律
严禁诸侯王违法役使封国吏民超过法定限额的法律。凡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免爵降为庶民。
五、汉律的儒家化特色
汉初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原本继承于秦律,二者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因袭关系。只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汉初推行宽省刑罚的无为而治政策,与秦朝的单纯强调严刑峻法差异较大。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律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这成为汉律区别于秦律的一个突出特色。
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儒家主张“德治”、“礼治”,法家坚持“法治”、“重刑”,二者各有偏废。汉武帝吸取秦朝严刑酷法教训,在儒家思想指导下,以阴阳五行学说为依据,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奠定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继秦始皇创立皇帝制度以来,汉朝以儒家所倡导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为基础,以“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理论为依据,进一步系统地规定了一整套加强和神化君主专制皇权的法律内容。凡侵犯皇帝权威与尊严,危害帝王安全与集权的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一律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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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汉律以儒家宣扬的纲常礼教与伦理道德为标准,确立起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和社会关系。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旨在维护君权、父权与夫权。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所提倡的五种道德规范。汉律将三纲五常列入法律内容,规定了严格的君臣、父子、夫妻关系,实际是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伦理道德秩序。
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汉律摈弃战国秦朝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以儒家“仁政”、“德治”思想为指导,将封建等级特权原则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保障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上请原则、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等儒家化的刑罚适用原则,从而改变丁汉律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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