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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1.鼓励农耕生产
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
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下令推举努力农耕者,免除其服役义务。
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下诏:初置“孝弟力田”官,以劝农务本。
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颁令:各地按户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常员,以为民众表率。
此外,文、哀、光武、安帝时期,还多次颁布解放奴婢的法令,并严禁私自杀害奴婢,保护劳动力。
2.放宽土地限制
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解除山林川泽之禁,允许民众垦殖。 景帝即位,又听任百姓自土地贫瘠的狭少之乡,向田产肥广、水利丰饶的宽阔之地迁徙,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3.减轻田税负担
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税,什五而税一”。
文帝二年与十二年,两次将田税减半;十三年又免除田税。
其后十三年未征收田税,直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才恢复三十税一, 遂成为定制。这对小农经济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
4. 重视兴修水利
汉朝专门制订有关于水利灌溉方面的单行法规和乡规民约。如左内史倪宽曾“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 南阳太守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 据颜师古注,《水令》即有关农田灌溉的“法令”, 后者则是有关水利的乡规民约。 中国网ZGWWW
(二)土地赋役的管理
1.土地立法
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为了挽救社会危机,哀帝于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颁令:诸王列侯可在封国内占田,留居京城的列侯或公主可在县道占田,关内侯及吏民可在本地占田,但不得超过二十顷;商人不准占田;“犯者以律论”。 《令甲》也规定:“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 但这些法令的执行并不彻底,故土地集中问题仍极严重。
2.赋税立法
汉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
土地税亦称田租或田税,汉初为十五税一;文帝时两次减半征收,后又免税十三年;景帝时改征三十税一,遂为定制。
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七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每年二十钱,武帝以后增为二十三钱,称为口赋或口钱; 十五至五十六岁成年人,每年一算即一百二十钱,称为算赋。
资产税亦称赀算,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一百二十钱。
3.课役立法
汉朝的课役义务,分为兵役与徭役两种。
汉初规定:男子年满十七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表示成丁,开始服役,称为正卒。
景帝二年改为二十岁傅籍, 昭帝以后又改为二十三岁傅籍。
正卒中身强力壮者服兵役,一年在本郡当郡兵,一年当戍卒戍边,或作卫士戍守京师。其余服徭役,每人每年一个月,称为更役;服役者称为更卒。凡亲身服役叫作践更,出钱代役叫作过更。代役钱每月折三百钱,后来成为一项固定税收,称为更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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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征役调发,汉朝政权非常重视土地和户籍的控制。一般在每年八月,将登记核查户口与征收口赋、算赋一道进行,俗称八月算民或案比户口。凡有隐瞒不实者,要依法惩处。如光武帝建武十五年(39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 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三)盐铁经营的控制
西汉初年,实行盐铁私营政策,政府仅征收其税利。
文帝放宽山泽之禁,减免盐铁税收,出现一大批经营盐铁暴富的私营者。
武帝以后,改为盐铁官营,在全国分别设立盐官三十五处、铁官四十八处,统一经营盐铁产销。当时,汉律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左趾,没入其器物。”
自东汉和帝时起,“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 又恢复了盐铁私营的放任政策,仅以征税为国家调节的法律手段。
(四)货币金融的规定
西汉初年,国家控制货币铸造权,曾制定《钱律》及《盗铸钱令》等法规,禁止民间私自盗铸钱币。
但是,由于高祖时所铸荚钱质量低劣,高后时改行八铢钱又耗铜太多, 故文帝五年改铸四铢钱,同时废除《钱律》及《盗铸钱令》,允许民间私铸。
此禁一开,不仅铸钱者日益增多,甚至有些农民也弃农采矿铸钱,而且所铸铜币大量掺假,质量极差。尽管当时法律严厉规定:“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 但仍无法改变货币混乱的现象。故景帝中六年,再度颁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将铸币权收归国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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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期,多次铸造货币,并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
元鼎四年(公元前 l13年),又将地方郡国铸币权收归中央,专由水衡都尉属官上林苑的均输、锺官、辨铜三令铸造五铢钱。 从此,确立了统一的五铢钱制度。
(五)私营商业的限制
汉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私营商业与商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或打击。
汉承秦制,专业商人另立户籍,名为市籍。其七科谪的法律规定中,有四科都是谪发商人或其子孙的。
高祖以后明确规定:商人不准穿着丝葛绫锦衣物,不准操持兵器、骑马乘车,更不准入仕做官, 从政治上将其打入贱民行列。在经济上,重征商人“租税以困辱之”。 如人口税,商人加倍,征收二算。
尤其武帝时期,颁布算缗令与告缗令,严厉规定:商人或从事商业获利者,自报钱财货物,每二千钱征税一算。而手工业者,每四千钱征税一算。商人车辆,加倍征税,每辆二算;船只五丈以上,亦征一算。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戍边一年,没收钱财。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准占田,违令者没收土地及奴客。凡能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此令颁行后,举报告缗者遍于天下,中等以上商人之家大都破产。
(六)均输平准的推行 国*学*参*考
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汉武帝以后,推行了均输、平准法,以调节各地货物的交易流通,平抑市场物价。
均输法,是由大农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当地应输送京师的土特产品,转运异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交换,最后把京师所需物品直接运抵关中。
平准法,是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稳定物价。
均输、平准法的推行,避免了各地货物供非所需的不合理现象,降低了运输费用,也克服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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