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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1.侵犯皇帝权威的犯罪
矫制、矫诏罪。即假托或诈称皇帝诏旨发号施令或实施行动。《汉书•终军传》颜师古注:“矫,托也,托言受诏也。”该罪又分矫制(诏)大害、矫制(诏)害、矫制(诏)不害三种,前两罪一般处腰斩或弃市极刑,后者可略予减轻处罚。
废格诏令罪。即搁置诏令柜不执行,或延误诏令执行不力。该罪一般处弃市极刑。《史记•淮南王安列传》载汉律:“废格明诏,弃市。”
2.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
阑入、失阑罪。前者即无符籍擅入宫殿门,将视情节处以重刑;后者即宫殿守卫人员对阑入者未加制止,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跸罪。皇帝出行所经之处,要清道开路,严禁外人通过,称为跸。凡冲撞皇帝仪仗、车骑,或回避不及时者,即构成犯跸罪。汉《令乙》规定:“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 但实际上,对犯跸罪往往处刑极重。
3.侵害皇帝尊严的犯罪
不道罪。即违背逆绝臣下事君的等级规定。《晋书•刑法志》:“逆节绝理,谓之不道。”该罪属滔天大罪,一般要处以重刑。
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宗室,皇帝的器物、用品或使节,皇帝园林、宗庙、陵寝等,有不恭敬言行者,如犯讳、私议、偷盗等。《晋书•刑法志》:“亏理废节,谓之不敬。”故其也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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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越、逾制罪。即非法享用皇帝所享有的特权,或违禁使用不应拥有的名物。
腹非罪。即对法令诏旨有不同意见,心怀异议而口不声言。 这实为一种思想罪。
诽谤罪。即诽谤朝政以怨及皇帝。
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的规定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的主要内容,汉朝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包括土地等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当时仍为国有与私有并存。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但其经营、占有或使用表现为不同形式。如假民公田、军民屯田等,即以租赁耕种或集中管理的方式存在。不过,汉朝政权也常常以赏赐土地、赋民公田、任民垦荒等形式,将部分国有土地变为私有,以转移让渡其所有权。当然,也有一些官僚、贵族,往往通过请赐、盗占等手段,将国有土地攫为私有。这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自然是违法的,因而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武帝时,丞相李蔡盗取公田三顷,应下狱治罪,畏罪自杀。 成帝时,少府温顺因买公田,也被下狱论罪。
对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汉朝法律也予以承认,并明令保护。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规定:凡避难逃亡者,一律“各归其县”,恢复原有爵秩、土地、民宅。 这实际是对私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正式承认。若有侵权行为者,则要受到处罚。如相国萧何曾强买长安百姓田宅,被控告于高祖,即判令其退赔道歉。 衡山王刘赐多次侵夺民田,也遭到有关官员劾奏,请求将其逮捕治罪。 不过,随着土地买卖与兼并的盛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常常处在变动之中。许多官僚、贵族、豪强、商贾不断使用非法手段,巧取豪夺普通小自耕农的土地,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汉朝政权也往往采取籍没罪犯田产、收管抛荒土地等方式,将某些私有土地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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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关系的规定
汉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买卖关系十分活跃,出现了订立契约之类的法律规定。据《周礼•秋官•士师》注载,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双方各执其一,若有诉讼纠纷,以券书为凭据。在传世和考古发掘的文物材料中,已发现很多汉朝的“卖田契”、“买地券”之类的契约文书。这说明,汉朝法律对正当合法的买卖关系是予以保护的。
(三)借贷关系的规定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武帝时,旁光侯刘殷即因“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被依法免爵。 文帝时,河阳侯陈信则因拖欠人债务超过六个月而被免爵。 据《后汉书•独行•陈重传》载,当时在郎署内,已有“负息钱数十万”者,以至“债主日至,诡求无已”。可见当时借贷数额已很大,借贷关系乃至纠纷已很多。
(四)婚姻制度的规定
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 的男尊女卑原则。按照汉律规定,丈夫有权打骂、奴役甚至转让妻子,妻子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丈夫的支配,驯服地忍受丈夫的虐待;丈夫可以妻妾成群,妻妾却必须绝对忠诚于丈夫;丈夫与人通奸,最重不过耐为鬼薪;妻子与人通奸,或私自改嫁,或夫死未葬即嫁人,则要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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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汉律有“七弃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弃”,亦称“七去”、“七出”,是丈夫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绝后、淫乱、妒忌、有恶疾、多言、盗窃。妻子只要具有其中之一者,丈夫即可将其休弃。所谓“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条限制,或者妻子被休弃后不离开夫家:丈夫休弃妻子而妻子无家可归,妻子同丈夫一起服过三年大丧而有大孝行,娶妻时贫贱而婚后富贵。妻子若有其中之一者,可以免予或拒绝被丈夫休弃。不过,无论七弃还是三不去,都是建立在丈夫支配妻子的片面前提之下的,解除婚姻的主动权始终操纵在丈夫手中,妻子则居于被动从属地位。只要丈夫想休弃妻子,是可以随意找到任何借口的。这种婚姻制度及其原则,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五)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 的父权家长制原则。汉律规定,凡有对家长不孝言行,或触犯父权统治者,要处以弃市极刑;而殴打杀害尊家长,更属大逆重罪,一律严惩不贷; 甚至告发父权家长罪状,亦要按不孝罪处死。如西汉衡山王刘赐太子刘爽,即因告发其父谋反,而以不孝罪弃市。 至于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或进行婚娶,也要以不孝罪处以死刑。 国学×参考
为了维护封建家庭关系,汉律还严禁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凡有此类行为者,要以“禽兽行”罪予以严惩。尤其以卑奸尊,一律处以死刑。而按汉律规定,一般人的奸非行为,只处耐为鬼薪的劳役刑。这说明,汉律对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伦理纲常秩序,是依法保护和极力维护的。
三、经济法律规范
(一)农业生产的保护
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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