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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 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高祖时期,还分别进行过军法、章程等方面的立法活动。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
3.《越宫律》与《朝律》
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厚’, 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由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前者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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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
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刑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故“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到成帝时期,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汉末年。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
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嫌犯罪被免职。 ZGWWW国学文摘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
汉末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遗”, 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元年(196年),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行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汉仪》外,还撰具《律本章句》等二百五十篇,集成驳议三十篇。 这次整理汉律,涉及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是最后一次立法活动。
综上所述,汉律创始于汉高祖时,惠帝、文帝、景帝之世无大改创;武帝以后大为扩充,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主干框架;王莽复古改制,不久被光武帝废止,汉律重又恢复;其后虽有一些删减整理活动,汉律的基本体系并无根本变化。故《魏书•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秦朝律、令、制、诏等基础上,经过发展变化,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四种。
(一)律的全面扩充
律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相对稳定、较为系统的法律形式。汉朝的律受秦律的直接影响,除汉律六十篇之类的综合性专门律典外,还有各个方面的单行法规。根据文献记载和近年来在湖北江陵张家山遗址发掘出土的汉律竹简内容,当时还有规定诸侯贡金助祭的《酎金律》、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上计律》、管理租税赋役的《田租税律》、禁止擅自入仕诸侯的《左官律》、严禁窃用逾制饰物的《尚方律》、禁止私自藏书的《挟书律》、严禁盗铸钱币及伪造黄金的《钱律》与《金布律》以及《徭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均输律》、《尉律》、《史律》、《告律》、《赐律》等等。其内容极为广泛庞杂,大体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 ZGWWW国学文摘
汉朝的律虽然比较全面详备,但由于它是各个时期增损修订、逐步形成的,故以单行律居多,而且两汉时代四百年间始终未进行过全面整理,其内容体例等诸多方面都杂乱无章,缺乏系统性,有些还互相重复或矛盾抵牾。
(二)令的广泛增多
令以皇帝颁布的诏令为主要来源。《汉书•宣帝纪》注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也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可见,令作为皇帝发布的政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灵活性与随意性。在君主专制集权的汉朝,令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它不仅可以补充律的内容,而且可以更改、代替或取消律的规定,作为判案断狱、定罪量刑及规范各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专制君主的诏旨命令就是法律,并且是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由于令是皇帝随时随地针对某人某事发布的,因而汉朝的令数量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自汉高祖初定律令起,到武帝时已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到成帝时则达百余万言,以至不得不按照先后顺序,分别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等。这些令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极其广泛。例如:关于审判程序、监狱管理及刑具规定的《廷尉挈令》、《狱令》、《 令》,关于官吏秩禄与荫袭的《品令》、《秩禄令》与《任子令》,关于宗庙祭祀的《祀令》与《斋令》,关于宫室警卫的《宫卫令》,关于府库钱布管理的《金布令》,关于饲养马匹的《复马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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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的产生发展
汉朝的科,就法律方面的内容而言,有两种含意:一是判处之意,如科罪、科刑等。《释名•释典艺》:“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法令条文,即科条、事条等。《后汉书•桓谭传》李贤注:“科谓事条。”前者仅为一种法律手段,后者则是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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