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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公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时代,是统一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再次重建时期,也是继秦朝之后法律制度发生转折变化时期。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制”, 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
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严峻的政治现实,迫使西汉政权面临一个改变思想政策与统治方法的抉择。对此,尊奉黄老无为思想的汉初统治者,只是一味地重在因循而轻视改作,根本无意、无志、亦无力甚至阻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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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董仲舒率先提出“《春秋》大一统”的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这一学说的核心,实际是要按照儒家所倡导的礼义道德观念,建立一套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要求地方豪强、商贾吏民、封土王侯等严格遵守政令法度,服从君主朝廷及郡县长吏的统一控制。作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专政工具,当时的立法思想与法律制度遂开始向儒家化方向转变。
早在西周时期,吸取夏商两代酷虐而亡的教训,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进入西汉初年,鉴于秦朝暴政酷法二世而亡的教训,一些地主阶级政治家又提出了改变统治方术的“更化” 问题。陆贾即明确提出:“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主张“行仁义,法圣”。 贾谊也曾阐述“积礼义”、行德教的思想。 但由于当时推行黄老无为政策,儒家思想尚无全面实施的条件。汉武帝即位以后,面对社会形势的巨大变化,已不满足于黄老无为的思想政策,决心进行社会改革。于是,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思想,便迎合了汉武帝的需要而被采纳,成为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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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 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无为政策。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 达到减少犯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反映出西汉统治阶级的政治策略、法制经验和治国手段日趋成熟,开始由单纯强调刑罚镇压的一手,发展成为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的两手。因此,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始终贯穿于历代统治者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中。它所倡导的德、刑两手,亦被长期奉为至宝,充分发挥了教化与镇压相结合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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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
(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
1.《九章律》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民心,建立政权,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偿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定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正如《汉书•宣帝纪》文颖注所说:“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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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傍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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