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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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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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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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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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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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