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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30  

174)据方勺称,元祐年间,方勺从江西来到杭州应乡试,因属冒贯,被同保士子揭发投诉。但在时任知州苏轼的关照下,竟顺利过关,“因预荐送”。[9](1)从方勺津津乐道、毫不隐讳的自供来看,官员协同作弊冒贯在当时是公开的秘密。
冒贯应试危害着科举户籍,侵犯广大士子的利益,同时还引起不少事端和治安事件。时常有举子在考场将冒贯者打成重伤,或骚乱践踏多人重伤的恶性事件出现[5](16之34,16之37)因而,宋政府不断取措施和立法,止、打击冒贯行为,以维护科举的公平和法令的尊严。
1.严格户籍度,加大打击力度。景德二年,礼部贡院要求:“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诸州取解发寄应举人,长吏以下请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8](30)强调本贯取解,违犯者连同州郡长官一同治罪。景德四年颁布的《考校进士程式》,首要的内容即“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7](155)这一专门的正式条令,重申朝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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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冒贯开封府现象,宋政府于元祐七年下诏:“诸举人诈冒开封府户籍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虽已及第,并行驳放。保官及本属官吏、耆长、书铺,知情并与户籍令诈冒者,并与同罪。同保人并殿二举。”[4](474)此令刑罚加重,涉及增广。一是动用肉刑,犯者决杖一百,此法实际上对冒贯者在仕途上判处死刑,因为受过官刑者不应举。二是启动为敦厚风俗轻易不用的允许告发度,并重赏50贯钱。三是冒贯及第者取消资格。四是加大株连围,不仅保官、有关地方和部门官员受牵连,相关的耆长、乡书手、书铺、知情人以及为其办理户籍手续者,一律同罪处罚。其中所言的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报考办理户籍必须经过书铺公证。“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17](28之8)办理一个冒贯应举的公证手续,至少需要花费6至7贯钱,因而书铺要受处罚。五是同保举人连坐,予以停止两次科举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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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贯沿边州军者,也动用肉刑。沿边地区往往地旷人稀,文风不振,应举者少,常有士子前往冒贯应举。乾道年间曾立法:“非本土举人,往缘边久居或置产业为乡贯者,杖一百,押归本贯。”[5](16之20)可谓严刑峻法。
2.加强州县学校教育及贡举职能。如果说打击冒贯现象是治标之举的话,那使“士皆土著”便是治本之策。为此,宋政府加强州县学校建设。“庆历新政”期间,参知政事仲淹“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宋仁宗令修订《贡举条》。经大臣会议研究后,宋祁等人皇帝指出:“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其主导思想即强调教育和选拔人才过程中注重德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须让士子在本地接受教育,由地方官考察其言行。宋仁宗批该方案,遂诏诸州县立学,并具体要求“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7](155)即不经州县学不得应举。由此掀起宋朝第一次兴学高潮。庆历四年,在各地建学的基础上,朝廷规定七种人不入州县学,第五种人即“籍非本土,假冒户名”。[4](147)虽然“庆历新政”推行不久即宣告失败,但各地学校却建立起来,有关指导思想对以后的两次兴学运动产生深远影响。如“三法”即是具体体现。 国*学*参*考
绍兴十七年,还恢复“乡饮酒举士法”:“以举人多冒贯,命州县每三岁行乡饮酒以贡士。”所谓“乡饮酒”是古礼。古时乡学3年业成,地方官考察其品行、学业,将优秀人才推荐于君主。届时由乡大夫为其饯行,有一套饮酒礼仪,故称“乡饮酒”。恢复古的目的仍是让“士皆土著”,以便掌握其真实的德才情况。由于操作起来诸多不便,又于绍兴二十七年宣布罢去。[7](30,31)
3.清理多头户籍。针对举人多处立户的弊端,治平四年四月,朝廷在礼部贡院的要求下予以清理整顿。勒令凡有多处户贯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依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契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学”。[5](75之18)此次整顿要点有二:一是个人本贯州军申报在外地户籍情况,只保留一处,其撤销;官方既往不咎,承认其以往在各处应试、发解的记录和资格。二是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报或没有本贯官府的保明,也即仍是多头户籍者,以往发解记录不予承认,至少在开封府者,不承认其以往在外地发解的记录。假如一考生连续两次在外地获得发解,移贯或通过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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