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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商业行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15  


清代商人同业行帮组织

  商业行会的两大类型 同一个城市中由同业结合组 成的行会,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基本形式。例如钱庄 业中上海的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药业中苏州 的太和公所;布业中广州的南海布行会馆纯俭堂,等等, 都属于这一类型。

  按地域划分帮口,是清代商业行会组织的另一结合 形式。在内地中小城市,外省商人大多各按本籍组成商 帮会馆,最常见的是:粤商有岭南会馆,一名南华馆;闽 商有天后宫;江西商帮有豫章会馆,一名万寿宫,湖南 商人有禹王宫,陕商有三元庙,豫商有中州会馆,等等。 有些城市,外省商人往往因本籍人数较少,也有按省籍采 取联合组织的。如在广西梧州的江苏、安徽、江西、浙 江四省商人,合建有三江两浙会馆。在商业发达的城市, 这类商帮行会组织内部分帮分业也比较细致。如在汉口, 江西各商帮还分别建立有南城公所、抚州会馆和临江会馆。同时,按地域结合的商帮行会,有的是同业组织,有 的是不同行业的联合组织。1882~1891年,据海关在十 八个重要城市的不完全调查,由各省商帮按地域组成的 会馆、公所,以苏州和广州最多,次为芜湖、上海、沙 市、汉口、福州,再次为重庆、宜昌、九江、蒙自、天 津、琼州、梧州、龙川、沈阳、盖平、牛庄。这类会馆 公所,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远离乡土从事省际贸 易的行商坐贾的切身利益,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在政治、经 济和社会各方面很有影响的重要组织。如在重庆,有名 的八省会馆各帮首事常与当地官吏共同参预地方税务等 公共事务。

  在同一城市里,这两类商业行会并存。海关的调查 资料表明,上海除了十六个商帮会馆外,有二十五个同 业公所。重庆既有八个属于省籍的商帮会馆,又有十二 个同业公所。梧州既有按商帮籍贯组成的三个会馆,又 有按行业组成的十个同业行会。在同一城市里,商业行 会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固然反映了商业资本在营运上 分工的发达,同时也是行会商人为了争夺商业利润,对 市场分割直接造成的后果。

  商业行会的职能 行会主要通过行规的强制性作用, 从流通环节上调剂商品的买卖,限制彼此的自由竞争。

  为了控制当地市场的交易,行会竭力限制外来商贩; 有些中介商的行会对外来客商贩运到埠的大宗商货,不 许有关同业“私买私卖”,必须投行入店发卖。同时,为 排除内部的竞争,行会通常采取制定度量衡标准,并由 行会共同校准,不许同业私自增减轻重出入;划一货价银码,只能由行会定期公议,酌量增减价目。此外,还 规定结帐(收交)日期及抽取行用标准的限制,以及对 帮伙(客师)学徒和主雇关系的种种约束。

  各业商帮行会固然多以成文的行规体现它的强制性, 但是有的行会,如汕头的漳潮会馆,名曰“万年丰”,外 人称之为汕头公所,买卖行规一般多不见诸明文,与同帮 商人之间达成的默契和交易惯例,同公布的规章有同等 约束力。尽管清代各业行会在某些方面有不少差异,但各业商帮行会所议定的行规内容所反映的强制作用大多 基本相同,这就明显地表现了行会职能具有一致性的特 点。

  商业行会与官府、外商的关系 太平天国失败后的 三十年间,行会经历一个恢复重建的阶段。商业行会与 官府依然保持相互为用的关系:①官府利用行会组织包 办厘捐(即厘金),负责认捐包缴,然后由各业行会按 所定厘捐核额向同行摊征,或按各行店营业额分别认缴, 定期收解厘捐局,保证了封建政府财政税收的稳定。行 会并从中取得各种特权,进一步扩大了它在政治上和经 济上的权力,对有关本行业的买卖经营的控制愈益加强。 如上海的浙湖绉业公所甚至因此造成了对湖绉营运的垄 断。②官府利用行会组织承差,恢复官署的修建铺设和 城市的公共工程。承差是封建官府对民间工商业者进行 徭役剥削的一种方式。有关商业行会也有供应差物差货 的义务。由于官府经常给价不足或根本不给,往往须由 行会“赔贴”,有的行业便有帮差钱的征收,有的行业 则以入会金来“赔贴差务”。为了均摊差务,不少行会 在公同议定的行规中又把履行差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 段,使差徭强制和行会强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各业行 规中往往载有所谓“违者禀究”,意指违反行规,禀官 究办。这使行规具有同法令一样的约束力。③官府还利 用行会组织管理城市工商业者,负责“约束”,使其起 着保甲稽查的作用,借以巩固城市封建统治。在封建行 会势力和封建官府势力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和斗争。例如苛重的厘捐榨取,以及税收胥吏的额外殊 求,曾在光绪年间引起天津和汕头的商人运用公所有组 织的力量,以齐行的方式进行罢市反对。

  这一时期,商业行会特别是与经营进出口正常贸易 有关的行业,同外国洋行商人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 有着深刻的矛盾。由于洋商在华享有不平等条约赋与的 特权,行会虽不可能把它从当地市场完全排斥出去,但 为了限制洋商在买卖各方面“不遵通商章程,任意作难, 格外取巧”,通常采取“讼理”或“停交”的抵制。当 然这种斗争仍具有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即使这样,由于 各通商口岸有关商帮行会在当地市场上从内部和外部坚 持了不懈的抵制斗争,1896~1897年英国有一个商会访 华团报告中证实:他们在温和而坚决的经济绝交的情况 下,不得不屈从公所提出的要求。

  同时,商业行会为了限制兴起中的新式工业企业在 市场上自由地收购生产原料和出售产品,曾从中力图施 加干预和阻挠。这是行会商人为了在市场上同工业资本 家争夺利润或分割利润进行斗争的反映。

  清代后期。中国社会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演变过程, 当时的行会组织亦发生变化。光绪二十九年底(1904年 1月),清朝政府商部奏准仿照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 的商会组织,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明令各省城市旧 有商业行会、公所或会馆等名目组织,一律改组为商会。

此后,商业行会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封建性质,具有了资 产阶级组织的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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