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虽然是为了所谓“摊还夷欠”,实际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产物。因为不仅由“摊还夷欠”发展到贡价、军需、河工等等的报效,是名符其实的勒索,而且所谓摊赔本身,也是变相的敲诈。随着清王朝敲诈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随之扩大提高。嘉庆六年(一八○一),粤海关监督把行商的“常贡”由五万五千两增加到十五万两,行商随即把进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担二钱四分增加到二两。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国商人对清王朝的抗议,但提高了的行用,却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并没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国商人虽然反对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处于困境时,却又往往垫付行用,使行商免于破产。对外国商人说来,行商破产不但行欠没有着落,而且他们可以利用的行商减少,不利于贸易的推进。因此,外国商人在反对提高行用的同时,又不得不多方设法维持行用。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给行商,以充实“公所基金”(即行用),达六万二千两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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