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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民(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15  


二、地权分配的特点

清代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较前朝有所缩小,官僚、缙绅对土地的兼并,则有所增加。而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则成为相当突出的现象。

清王朝入关以后,曾将朱明的一部分贵族庄田改为更名田,这是把皇庄转化为民田的一项措施。清王朝初期虽然在京畿地区进行过大规模的圈地,建立了大量的皇庄旗地,但后来也逐渐向民田转化。因此相对明代而言,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实际上有所缩小。但皇亲贵族以外的官僚缙绅,还是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地主阶级的实力,还有所发展,至少看不出有任何削弱的迹象。

清代官僚占有大量土地的事实,反映在当时许多官方记载中。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的一个奏章中说道:“今之督抚司道等官,盖造房屋,置买田园,……所在多有,不可胜责。”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的一道“谕旨”中说道:官僚“多于外任私置产业,以为后日安详地步”。这说明从康熙到乾隆,官僚兼并土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乾隆初期,有人奏请限田,最多以三千亩为限,可见那时有田在三十顷以上的,已经为数很多。这个建议并未见诸实行,它本身有不切实际之处,但其中必然有来自那些拥地在三千亩以上的官僚地主方面的阻力。

事实上,在清朝大官僚中,占地只在三千亩的水平上的,还被人们看作是不治家产的“好官”。康熙时大学士张英,在安徽桐城原籍置田千亩,被认为是“寒素”之家。乾隆时期,被皇帝称为“实心办事”的直隶总督李卫,在原籍江苏砀山有田四万多亩。一般是占田几十万亩,才算符合大官僚的身份。康熙时期的大官僚徐乾学、王鸿绪、高士奇等人,田连数县,产及万金,这些所谓“士林翘楚”的官僚,都是盘剥民膏的好手。乾隆时期的和珅,不但自有田产八十万亩,连他的家奴,占有田亩也以万计。

官僚兼并土地的进程,也是惊人的。高士奇原来是一个“觅馆糊口之穷儒”,进入官场以后,很快成为“数百万之富翁”。大官僚孙玉庭,原来家产“仅及中人”,做了一任总督以后,就在原籍山东的济宁、鱼台、金乡、曲阜等州县大量兼并土地,迅速成为有田三万余亩的大地主。一个官阶仅至按察使的中等官僚李象鹍,宦游二十年,地产就增加了六、七倍。

官僚之所以能迅速兼并大量土地,并不单纯依靠他的禄俸。清代官僚的正俸,是相当低的。一个一、二品大员,年俸只有一百多两。雍正时期,在正俸之外,又加上所谓养廉,但平均计算,养廉也不过相当正俸的六倍,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证。显然,单靠正俸和养廉,是不可能满足官僚对土地的巨大欲望的。官僚之所以能集中大量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官僚的特权地位,贪污纳贿,巧取豪夺。

在封建社会中,官场历来是贪污纳贿之所。正俸收入是可以计算的,贪污纳贿收入,则无法加以计算。清代,一个巡抚,年俸不过一百余两,而一个巡抚衙门,每年收受下属的规礼,在贵州为一万余两,在山东则达十一万余两。如果说,平均计算,养廉相当正俸的六倍,那么,单是规礼一项,就相当正俸的九十三倍。至于规礼以外的非法收入,更是倍蓰于此。

封建官僚还依仗他的特权地位,对土地进行巧取豪夺。官僚兼并的土地,往往在他的任所。康熙时期做过江宁巡抚的慕天颜、余国栋,一个是甘肃人,一个是湖北人,却都在任所的江苏拥有大量土地。乾隆时期,常有“归田之愿”的山东巡抚陈世倌,乃以浙人“而私置产兖州”。可以肯定,这些土地的取得,更多地是利用官僚地位,巧取豪夺的结果。

与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相联系的,是祠田、义庄的大量出现。祠田、义庄名义上是一姓一族的族田,实际上掌握在本族的大地主亦即官僚绅士地主的手中。这种大地主所有制形式的土地,虽然在元、明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到了清代,则有显著的发展。康熙时期,不少地主以“置义田”的形式,掩盖他们霸占大量土地的罪恶。雍正、乾隆以后,义庄之设,已经“普天下”。清王朝对官僚地主的这些花招,也多方加以保护和鼓励。别的土地可以因种种原因而被没收,唯独义田不在没收之列,从而官僚地主把持的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清王朝特别给予的权利。

清代地权分配的另一特点是: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突出地引人注目。

商人对土地的兼并,和商业资本的活跃有密切的联系。在“有土斯有财”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业资本和土地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如果说,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政治的权力,那么,商人兼并土地,则主要依靠经济的权力。

明代以前,商业资本即早已存在。但到清代,才显得十分活跃,货币经济才有比较广泛的活动场所。当政治权力在土地的兼并上发挥主导的作用时,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就缺乏必要的保障,从而缺乏相应的推动力。明朝人谢肇浙说:“江南大贾,强半无田。”大贾而无田,这说明当时在土地的兼并上,贵族、官僚、缙绅这一类特权地主,仍然处于垄断的地位。

清王朝统治时期,贵族、官僚、缙绅,仍然是特权地主。但是,他们的特权地位,视明代已有所削弱,商人的势力,则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而有所增长。山西的票商,两淮的盐商,广东的行商,福建的海商以及安徽的徽州商人,江苏的洞庭商人等等,都已形成资本以万计的商人集团。这些大商人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土地进行大量的兼并。在乾隆时期,已经引起广泛的注意。乾隆五年(一七四○),兵科给事中胡定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每岁所入盈千万石。”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也说:山西“浑源、榆次二县,向系富商大贾,不事田产”,今则“多置土地”。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河南巡抚毕沅则说:“豫省连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而“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这里的富户,指的也是富商大贾。这三个人的话,当然不能证明这些富商大贾在乾隆时期才开始兼并土地,但是,乾隆时期,这种兼并土地的活动已达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以致引起人们广泛的注意。

商人兼并土地,就其数量而言,似乎不及官僚。但是他们却十分活跃,他们手中的资金,有较大的流动性,哪里出现兼并土地的机会,他们就会闻风而至。许多史料反映:山西商人远至河南兼并土地,徽州商人到苏北购买土地,广东商人到广西购买土地,……。在山东、山西等十三省中,都存在“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的大量事实。单是山东一省,就有六十一县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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