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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光辉下的阴暗 大唐奴婢命如猪狗
来源:中国国学网 作者:国学转载 发布时间:2007-06-20
史记《张丞相列传》中载有一个官员互相报复的故事,京兆尹赵广汉被魏丞相告了一状,赵着手报复,声称丞相夫人曾杀奴婢。在这场纠纷中,双方争执的关键并非是否确有杀过奴婢,而是到底这名奴婢是被过失杀的呢,还是被蓄意谋杀的。经过调查核实,当时在场的其他侍婢们都说“实不以兵刃杀也”。以兵刃杀,即故意杀害。于是丞相夫人被免除了追究责任。这是因为在汉的时候主人用笞、杖决罚奴婢致死的,并不为罪。
丧失自由被人无偿役使的人,男为奴,女为婢。自奴隶社会的商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问奴,织当为婢。他们的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他们甚至不会被当人看。在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图:秦汉奴婢)
在汉代奴婢被作为‘物’这种观念还没有固定化。汉代杀奴婢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即使贵为丞相夫人,故杀奴婢也难免被追究责任。这与魏晋南北朝时期轻易就可杀害奴婢形成鲜明对照。如果属于过失或惩罚过当杀害奴婢,在汉代并不是严重犯法。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钱赎罪即可。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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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代,奴婢的地位却显然比汉光武帝时要低。唐律中有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显然在唐朝,奴婢普遍被视同家畜、财物,他们与被编附于国家直接统治下的“良民”不同,奴婢没有独立的名籍,没有被编成符伍,被当做民之资材、私贱来看待。此外,唐律还规定主人杀奴婢可以减罪四等,故意杀奴婢仅处徒刑一年,过失杀奴婢无罪。而奴婢殴伤主人,即使是过失伤主,也要被处以绞刑。
五代末,北汉刘孝忠,“母死,孝忠佣为富家奴,得钱以葬”。南宋初,“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吓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抑勒为娼者甚众。” 宋代以前,每有荒饥之年,诸朝往往允许民间鬻子。或自愿或被胁迫,奴婢被作为商品可任意买卖。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后期典卖奴婢较多的地区,在宋代往往是雇佣奴较多的地区。学者李天石认为“唐宋奴婢的雇佣化,不仅导致中古良贱制瓦解,而且在中国整个奴婢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在客观上将中国奴婢制度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开宝四年《禁广南奴婢诏》曰:“广南诸州县民家有收买到男女奴婢,使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自今并令放免。”奴婢开始向良民转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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